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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武装保卫部(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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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学校正常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实行管理、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卫部(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及师生的车辆,须在保卫部(处)办理《四川理工学院车辆出入证》。
第五条 为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的校外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可到保卫部(处)申请办理《四川理工学院车辆临时出入证》。
第六条 车辆出入证管理:
1.办理《四川理工学院车辆出入证》时,须提供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为配偶姓名时须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
2.办理《四川理工学院车辆临时出入证》,须提供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
3.外聘教师办理《四川理工学院车辆临时出入证》,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聘用合同;
4.车辆出入证实行一车一证,不得外借和涂改。
第七条 校外车辆(特种车除外)进入校园,按规定缴费。
第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校园交通标志文明驾驶,礼让行人,保障安全。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出示证件,须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禁止乱停乱放,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职能部门有权锁车或强制拖离。
第十条 机动车辆停放时,车主须妥善保管车辆及车内财物。
第十一条 禁止无证、无照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练车。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靠右行驶,不得在行进中嬉戏或横占道路,不得离开车把骑车,不准搭载人员,禁止骑飞车或走“之”字路线,在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必须下车推行,禁止不良车况的车辆(含手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撑雨伞、戴耳塞或酒后骑车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禁止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须推行。
第四章 行人和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上行走,不得横占道路(队列行进除外),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观察交通标志和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坐卧、嬉戏、滑板、溜旱冰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占用道路,设置道障妨碍交通。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执勤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与所属责任单位年终安全工作考评挂钩。
第二十条 损坏交通设施、设备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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