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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武装保卫部(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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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四川理工学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4.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6.与学校二级单位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卫部(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8.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9.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0.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11.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12.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的年度和阶段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逐级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及操作规程;
3.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4.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7.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8.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9.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部(处)备案;
10.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11.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志愿消防队,由校卫队、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和学生治保部等人员组成,在保卫部(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2.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3.完成保卫部(处)下达的消防训练任务;
4.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5.协助保卫部(处)和相关部门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场所和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体育(场)馆、科学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2.图书馆、档案馆;
3.计算机房、化工类实验室和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实验室;
4.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办等部门分管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仓库、车库;
5.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6.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7.学校保密要害部门或部位;
8.基建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9.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场所。
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部门,必须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制定符合行业消防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校内(不含家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篝火;学生公寓、教学楼、科学会堂、体育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电源,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四川理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部(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部(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同时向保卫部(处)申报活动的消防(安全)预案,并由保卫部(处)组织实地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举办。社会组织租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学校租借场地的管理部门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同时主办单位还应依法报请辖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消防责任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载入消防档案。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校医院、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保卫部(处)应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由保卫部(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书面回复保卫部(处)。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以及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灭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的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应急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对学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4.通过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保卫部(处)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学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排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整改,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考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下列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消防法规,杜绝消防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2.热心消防宣传工作,落实消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成绩显著的;
3.在扑救火灾中表现优秀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造成火灾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单位,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与学校有合同(租赁)关系的邮政、通讯、金融、超市(书店)、食堂(餐厅)、学校(办学点)、娱乐场所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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