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园内禁养宠物的
通 告
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净化校园公共卫生,营造文明、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自贡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经学校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校园内禁养宠物,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学生在校园饲养宠物,已经饲养宠物的在一周内自行处理,否则,一经发现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二、禁止校外人员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三、严禁在校园遛放宠物。
四、校园内一旦发现宠物,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将按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四川理工学院
保 卫 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