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动物防疫法》(2021 年)第30条、第92条和《民法典》第1245、1246、1247、1249、1250条之规定,从即日做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人将犬只、猫和其他宠物带入校园。
二、禁止任何人在学校教学楼、公寓、实验室等场地饲养犬只、猫和其他宠物。
三、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遛和抛弃犬只、猫和其他宠物。
四、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对流浪犬、猫进行抛食、喂养等行为。
学校将加大校园巡检力度,对发现以上行为进行劝阻、批评,对携带猫狗进宿舍、教室、办公区、实验室和其他公共区域等行为严肃处理。学校将结合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流浪犬、猫进行控制和处置;会同属地行政执法大队对流浪犬、猫进行捕捉;对不听劝阻、性质恶劣的行为进行曝光和严肃处理。
校区举报电话:0813-5506119(汇东校区);0813-5502110(李白河校区);0831-5959110(宜宾校区)。
四川轻化工大学
2022年9月18日
【编辑: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