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5-11浏览次数:843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及消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指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上牌管理、安全骑行”的原则,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鉴于学校交通资源紧张,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及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学校不提倡师生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或辅助能源,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四川轻化工大学汇东校区、李白河校区、宜宾校区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上述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武装保卫部(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校园电子通行证、身份识别码的制作与发放及违规处理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协助武装保卫部(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对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展开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校园电子通行证、身份识别码的办理

第九条 凡在校园内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均需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电子芯片)或身份识别码(二维码)。

第十条 校园电子通行证及身份识别码均以教职工工号、学生学号、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号等为索引号,按照申请类型每台车配一个号牌,每个号牌只对应一个索引号。

第十一条 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校在册师生或经同意的服务机构人员;

(三)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

(四)签订《校园安全驾驶(骑行)承诺书》;

(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超过期限未登记的不再接受上牌申请,其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骑行。

第十二条 办理校园身份识别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校在册师生;

(三)签订《校园安全驾驶(骑行)承诺书》;

(四)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超过期限未登记的不再接受上牌申请,其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骑行。

本次统一发放校园电子通行证、身份识别码结束后,学校将本着控制总量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在总量范围内,仅受理校园电子通行证的申请,不再办理校园身份识别码。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通行证、身份识别码申请流程:个人在武装保卫部(处)微信公众号或武装保卫部(处)主页下载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武装保卫部(处)审批→发放校园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具体如下:

(一)本人填报《四川轻化工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附件一)提交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人员持《四川轻化工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携本人电动自行车到武装保卫部(处)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并规范安装。

第十四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电动三轮车办理通行证申请。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参照第十二条提供申请材料到武装保卫部(处)办理通行证申请。通行证办理后,负责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须履行对经办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需自行处置本人的电动自行车,逾期未处置的电动自行车将由武装保卫部(处)统一注销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并集中清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除取得电子通行证的车辆外,其余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出校门。

第十七条 骑行电动自行车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不得违规载人。

第十八条 骑行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酒后骑行;

(二)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佩戴耳机行驶或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五)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配送餐食、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取消车主办理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的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校园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在校园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武装保卫部(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严禁在校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清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指定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校内建筑的室内充电;严禁私自拉线充电;严禁将电池取下带回寝室或其他建筑物室内充电。对于违规充电行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闲置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置并办理注销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由武装保卫部(处)统一吊销校园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并按规定清理。

第二十七条 车主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校园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如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损坏导致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武装保卫部(处)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须严格把关校园电子通行证、身份识别码办理事项,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办理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集中管制车辆、注销校园通行证、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身份识别码的;

(二)伪造或变造我校电动自行车校园电子通行证、身份识别码,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子通行证、身份识别码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超标和改装电动自行车、未办理校园电子通行证或身份识别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武装保卫部(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违规行驶、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园车辆管理及违章处罚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轻化工大学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四川轻化工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校园安全驾驶、骑行承诺书》

 

          四川轻化工大学

2024年3月10日

 

附件1: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doc  (0.04M)[下载]

【编辑:保卫处】